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菜网 罚决字〔2025〕第24号
辽宁加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9月4日使用虚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资质增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本机关于12月2日核准公告。经群众举报,你单位涉嫌使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的申报材料中技术负责人王某春业绩“欧曼纺织公司B区厂房钢结构工程”“瑞泰公司C区1号厂房钢结构工程”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记为虚假业绩,认定你单位存在使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辽宁加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谷铁鹏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接收法律文书,有权接受调查询问。
证据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申报资质中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欧曼纺织公司B区厂房钢结构工程、瑞泰公司C区1号厂房钢结构工程均为虚假业绩。
证据三、证据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技术负责人资料,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我厅提交申请要件中包含被住建部认定为虚假业绩材料,且就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未尽到审查义务。
证据五、证据六:资质审批系统申报事项流程日志、基本信息、专家评审意见截图、关于核准2025年第二十五批(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附件,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许可。
证据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谷铁鹏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对聘用的技术负责人简历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也未要求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未尽到审查义务,承认使用虚假材料申报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八: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业绩2瑞泰公司C区1号厂房钢结构工程的竣工报告),证明我厅在审查中已提示业绩存疑,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尽到审查义务,仍在陈述环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菜网 先告字〔2025〕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菜网 听告字〔2025〕第2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签收后口头告知不申请听证,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本机关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辽宁加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菜网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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